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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经营行为和从业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行业服务质量,推进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规范、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成都市汽车租赁协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7号)《公司法》《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及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实际,并经广泛征求企业及有关单位意见,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成都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应坚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安全运营的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成都市汽车租赁协会在市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业务范围内的行业自律有关工作,并积极开展业务交流,构建协同机制,共同推进全市汽车租赁行业自律工作扎实、有序、高效开展。
第二章 自律标准
第五条 租赁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者变更备案,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表等证照。
第六条 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七条 租赁企业应公开透明地公示租赁价格、费用明细、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信息,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八条 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预订、取还车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 诚信经营
第九条 租赁企业应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损害其他租赁企业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租赁企业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租赁企业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消费者信息。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 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租赁企业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租赁业务。
第十四条 租赁企业应督促承租人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 监督与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成都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应加强对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督和执行,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租赁企业或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公开曝光、限制参与行业活动等措施进行惩戒,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改进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成都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成都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的遵守和执行是成都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共同遵守,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成都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2024年5月24日